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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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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春护“苗”忙 平和法院成功妥调两起涉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作者: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21-03-12
    编辑:庄玮 点击数: 字号:

    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两起涉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孙某诉称,2010年,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在广东省汕头市务工期间相识、恋爱及同居。2013年5月,原告生育一女孩,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做孩子父亲的责任,还逐渐置女儿健康成长于不顾,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葛,后来,原告携带女儿回山东娘家居住,一直以来,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也不闻不问,导致双方性情严重不合,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遂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1、非婚生女儿小林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林某应承担非婚生女儿小林自起诉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每月500元抚养费;2、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共有财产和共同债务,自行形成的债务由各自负担。

    经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立马在节后上班第二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受到疫情影响,远在山东的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出席调解现场,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抚养费分歧较大,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律师现场与原告电话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非婚生女儿小林由原告孙某抚养,抚养费由孙某自行承担,该起案件得到解决。

    无独有偶,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原告诉称,2006年12月,原告赖某与被告龚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于2007年5月在平和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婚生儿子小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赖某于2020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原告赖某与被告龚某离婚;2.婚生儿子小龚与原告赖某共同生活并抚养,被告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儿子小龚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接到该起案件后,多次送达开庭通知书却均未能找到被告,由于被告长期外出打工,经联系原告得知,被告春节期间会回家过年。于是,在节后上班第三天,法官主动约原告一起到被告家中送达。被告见法官和作为原告的妻子上门找他,遂泡茶相迎,法官借机展开现场调解,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一、赖某与龚某自愿同意离婚;二、赖某与龚某自愿同意婚生子小龚由赖某抚养,龚某自愿承担龚某每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龚年满十八周岁止;龚某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由双方自行协商具体探视时间、探视方法;三、案件受理费由赖某自愿承担。

    近年来,平和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便民工作理念,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高效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着力减轻群众诉累,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周晓彬 曾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