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 柚都平和> 第368期>第3版
    第3版 :综合
    《柚都平和》—平和人自己的报纸
    报刊搜索: 搜索

    非法狩猎, 判刑还公开道歉!

    作者: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21-02-08
    编辑:庄玮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周晓彬 马淑惠)1月29日,平和法院法官联合县检察院检察官一起到平和县大溪镇,监督被告人江某辉到大溪镇镇政府门口及该镇溪口村的两个公开栏分别张贴一张公开道歉信。2020年12月29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江某辉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并责令其在平和县大溪镇及大溪镇溪口村的公开栏各张贴一张公开道歉信。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平和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日发布的通告,划定平和县全境为禁猎区,规定全年为禁猎期。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江某辉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和县大溪镇江寨村石坪里组的山林内架设捕鸟网。期间,被告人江某辉共非法捕获野生鸟类包括红嘴蓝鹊、紫啸鸫等18种,合计76只,经鉴定,其中红嘴蓝鹊等14种65只,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物种,核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0200元;另外紫啸鸫等4种11只,均属于列入《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物种,核定价值合计人民币330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江某辉在平和县大溪镇溪口村下湾组下洋田田地上一他人架设的捕鸟网上捉到被网住的松雀鹰1只,江某辉将松雀鹰带回家饲养并通过网络寻找买家欲出售,后因疫情影响快递停运而未达成交易。经鉴定,松雀鹰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核定价值人民币25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江某辉将上述非法捕获的紫啸鸫等36只野生鸟类,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出售给他人,获利1762元。2020年2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江某辉家中当场查获松雀鹰、画眉等45只野生鸟类(其中包括其向他人购买的灰胸竹鸡4只),并当场传唤江某辉,后将其中43只活体野生鸟类予以放生,2只死体予以填埋处理。上述非法捕获并出售的36只野生鸟类及2只死亡的野生鸟类,经鉴定,造成生态价值损失合计12100元,鉴定费用4000元。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在指控犯罪的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江某辉赔偿生态损失、鉴定费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松雀鹰1只,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鸟网进行狩猎,非法猎捕野生鸟类7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又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辉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当地社会公众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