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 柚都平和> 第329期>第3版
    第3版 :综合
    《柚都平和》—平和人自己的报纸
    报刊搜索: 搜索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一)

    作者: 来源:柚都平和 时间:2020-05-12
    编辑:庄玮 点击数: 字号:

    1.我国关于防震减灾工作最高的法律性文件是什么,由哪个机关制定颁布,何时开始生效?

    答:我国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是如何规定的?

    答:《防震减灾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3. 防震减灾规划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规定: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