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 :社情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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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节选)
第十九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职权交叉的衔接配合工作,共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避免出现管理工作的死角。县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要加大现场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凡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城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负责查处。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非法买卖土地,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非法从事土地买卖和违法建设以及类似于商品房建设的,视其情况轻重,由县监察部门依照机关效能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