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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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由醉酒人驾驶 平和法院判决首例醉驾共犯案件
本报讯(黄伟兵 曾祥紫)近日,明知对方饮酒,又将机动车交由他驾驶的黄某泉,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泉与黄某(已被判刑)共同饮酒,碍于友情,将其家中的小型轿车交由黄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座位,行经平和县霞寨镇村东村村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5mg/100ml,属醉酒。
公诉机关以黄某泉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车主黄某泉虽未驾驶机动车,但其在明知黄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黄某驾驶,尽管黄某泉坐在副驾驶座,其行为仍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黄某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醉驾共犯案。
提醒: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