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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为琯溪蜜柚撑起商标保护伞

作者:张少华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08-09-04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平和琯溪蜜柚即将进入采收季节,为保护琯溪蜜柚商标品牌的良好声誉,使之发挥更大更好的品牌效应,我县未雨绸缪、上下联动,建起惩防体系,为琯溪蜜柚撑起商标保护伞。
    记者日前了解到,我县对琯溪蜜柚商标使用与包装物印制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要求,使用“平和琯溪蜜柚”商标标识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之前,必须到县工商局办理相关完整手续。使用纸箱包装的蜜柚,特别是出口或进入超市的蜜柚,包装物上面必须具备以下“四元素”,就是:使用完整“平和琯溪蜜柚”品牌名称,印上“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标识,印上“中国驰名商标”标记,印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禁止外地柚子、本地土柚与虽为平和本地产而质量却不符合要求的琯溪蜜柚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在对蜜柚商标侵权行为惩治方面,我县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规定:一旦发现普通琯溪蜜柚贴上“红心蜜柚”或“红肉蜜柚”标签、平和琯溪蜜柚上贴上“台湾金丝柚”或“金丝柚”标识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旦发现使用有“平和琯溪蜜柚”字样,但又不是“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如果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则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