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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湿地仅为原有的1/3 福建将立法保护湿地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新闻网 时间:2008-07-23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记者昨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在今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徐平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在对该议案办理时认为,福建省开展湿地保护立法已十分重要和紧迫,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已将此条例列入本届五年立法项目。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与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单位协商,争取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使之能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福建省原有天然湿地200多万公顷,但由于一些地方对保护湿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且无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湿地面积锐减,现存的天然湿地仅为原有湿地总面积的1/3左右。

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列入立法规划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曾明生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认为,在实践中鉴出多门、自罚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弊端仍存在,如何把“权力”鉴定转化为“服务”鉴定等问题,在福建省尚未解决。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的2008—2012立法规划,已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列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并敦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和完善条例草案。

另外,为促进福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表示,《福建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已列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2012五年立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做好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福建省社会救助 尚有问题待解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陈展弘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议案。该议案认为,福建的社会救助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还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的责任界限和能力底线如何设定,社会力量如何整合利用等尚缺乏规范;对于一些灾害性的、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目前缺乏正规的求助渠道,政府方面无可依循的救助条例,社会方面无完善的救助体系。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制定《福建省社会救助条例》,建议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和材料收集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时予以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