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 正文

省法院发布严惩毒品犯罪十大案例

作者:黄少鹤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08-06-26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世界禁毒日前发布了近年来我省严惩毒品犯罪十大案例:

  褚建兴等设厂制造冰毒、持枪杀人案

  2003年3月至5月间,褚建兴指使张家诚租下厦门海沧二间店面制造冰毒,后又纠集萧世雄参与。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张家诚等人共制造冰毒约45公斤,销往台湾等地。此后,褚让张家诚等人租赁装修高崎一厂房继续制毒,并纠集苏清嵩参与。2004年2月7日晚,张家诚、萧世雄、苏清嵩在高崎制毒时被厦门警方抓获,警方还从张家诚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及住处查获手枪2支、步枪1支、子弹400多发。2月9日晚,褚建兴与苏基峰驾驶宝马轿车逃往福州。途中,褚建兴电话要求钟长注开另一部轿车掩护,但因怀疑钟是举报人,苏将钟铐在宝马车内,持枪追问并射中钟腹部。10日凌晨4时许,在车行至高速公路泉州市丰泽区庄任村路段时,因轮胎破裂停车,钟趁机挣脱手铐与苏搏斗,抢得手枪开枪打死苏后逃走。褚持枪朝钟连开数枪未中,后亦逃离。2004年3月13日褚建兴在重庆被泉州警方抓获。2005年6月27日,泉州中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褚建兴死刑,并对褚开枪射击钟长注、指使他人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分别定罪处刑,数罪并罚决定对其判处死刑。2005年7月18日,厦门中院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处张家诚死刑;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萧世雄、苏清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省法院维持对上述被告人的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二人的死刑判决。

  陈康生办“家庭工厂”制造冰毒案

  2004年初,陈康生与台湾“老总”王某(另案处理)结识后,决定由王某负责设备、原料、销售,陈康生负责生产,制造冰毒。陈康生纠集了亲戚办起制毒“家庭工厂”。短短半年时间,陈康生的“家庭工厂”就制造出冰毒194余公斤,赚取加工费人民币59万元。2006年2月陈康生再次收到王某提供的300公斤麻黄素后组织生产。同月24日凌晨,陈康生等人在加工毒品时被抓获。2006年12月,福州中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陈康生死刑,省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陈康生的死刑判决。

  陈金钟等过境厦门走私海洛因案

  2004年1月初,陈金钟、余福星、王庆龙一起到泰国购买海洛因21公斤,之后,余将毒品寄放于缅甸仰光。余回厦门后,又纠集了台湾人陈炳煌。在接受陈金钟预付30万元台币后,陈炳煌从缅甸取走5.6公斤海洛因,自己又另购0.7公斤,用香烟包装盒藏匿伪装。3月12日,陈炳煌将这些海洛因交给台湾人许文成、魏进财、许晋纶、王明同、简宏荣。次日下午,由许五人携带该批海洛因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许和魏被海关当场查获,而侥幸通关的其他人最终也没能逃脱法网,被追捕归案。2005年2月,厦门中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陈金钟、余福星、陈炳煌、王庆龙、简宏荣、余云珠、许文成、许晋纶、魏进财、王明同死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省法院二审维持对陈金钟、余福星、陈炳煌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金钟、余福星、陈炳煌的死刑判决。 

  曾富文等制造毒品案

  2006年10月间,曾富文、黄永进、黄永富先后两次在厦门翔安进行毒品试制。在熟练掌握制毒技术后,曾富文、黄永进找到广东的“阿德”,由“阿德”联系好麻黄素货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50公斤麻黄素,运回厦门制毒窝点。之后,曾富文、黄永进又四处购买制毒试剂及设备。同年11月9日,曾富文等3人开始在翔安的制毒窝点内大肆制造冰毒。2006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制毒窝点及曾富文住处,当场抓获曾富文、黄永进、黄永富。2007年9月,厦门中院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处曾富文死刑;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黄永进、黄永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省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曾富文的死刑判决。

  陈清河犯罪集团以毒品促消费经营迪吧案

  2000年,陈清河、林惠典合资在厦门经营迪吧。由于傅剑宾组织人员在迪吧内半公开兜售毒品,吸引了大量吸毒人员前来消费。2002年和2004年,陈、林两次更换场所,扩大迪吧经营,继续引入贩毒人员并容留吸毒。傅还纠集建阳籍老乡二三十人,一部分专门贩毒,另一部分则充当管理、保护、打手。在此期间,傅等人为维护其贩毒利益,竟指使手下打死与其争夺贩毒地盘的邱某。2006年8月,厦门市公安机关一举端掉了这个严重危害社会的“毒瘤”。2007年11月,厦门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清河、林惠典、傅剑宾无期徒刑,王小明等35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斌等异地寄售海洛因案

  2001年1月起,陈斌与绰号“五哥”的毒贩纠结在一起,以陈斌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了贩毒专用账户,之后由陈斌用电话联系买家,待汇款到账后,向三明市区、永安等地的吸、贩毒人员寄送海洛因,前后共计72次274.95克。2005年2月,陈斌决定单干。他先向“五哥”等人购买海洛因,加价后向“老客户”转售,短短一个月贩毒39次136.87克。2005年4月起,他又纠集了刘志凌,积极扩大贩毒规模,两个月内贩卖海洛因高达80次383.63克。2005年6月23日,陈斌、刘志凌被公安机关抓获。2006年3月8日,三明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斌死刑,刘志凌无期徒刑。省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陈斌的死刑判决。本案同案犯“五哥”仍在公安机关的追捕中。

  王经单等贩卖运输万粒“摇头丸”案

  2004年1月,王经单在广州多次给卢鸿辉打电话,称有2万粒“摇头丸”准备出售,让卢鸿辉在晋江市寻找买主。卢鸿辉与王经单商定以每粒3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万粒。2月9日凌晨,王携带“摇头丸”乘坐陈清山驾驶的商务车从广州到晋江,将“摇头丸”藏放在柯民民家中。当晚8时许,王、柯到卢鸿辉家中商谈。10时许,三人开车外出时,发现被公安人员跟踪,便开车逃脱。次日,公安机关从柯家中查获王经单藏匿的“摇头丸”2万粒,净重9公斤。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招远市抓获王经单、卢鸿辉。2004年9月,泉州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经单死刑。2005年7月,省法院维持对王经单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了对王经单的死刑判决。

  林海清、吴孔英“以贩养吸”案

  林海清、吴孔英均染上毒瘾。2002年二人开始走上“以贩养吸”的邪路。2005年,林海清雇佣了某夜总会服务员尹红兵为其加工、贩卖海洛因并帮助记账。2005年4月20日,林海清与广东汕头毒贩联系购买700克海洛因后,指使尹红兵前往汕头提货。次日,吴孔英将25万元购毒款交给尹红兵。如数购得毒品后,尹红兵返回。当晚,公安机关在尹红兵的租住处将其人赃并获。2006年12月,福州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林海清、吴孔英死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尹红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省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林海清的死刑判决。

  蒋华全等贩卖海洛因案

  2006年2月下旬至5月,蒋华全与毒贩“小李”电话商定,由“小李”派人送海洛因到晋江市青阳镇蒋华全住处当场交易。蒋10次购买海洛因1630克,并指使杨世清负责存放,并加价后贩卖给他人。2006年6月开始,蒋与“小李”商定采用货款分离方式交易毒品。蒋指使杨世清将毒资汇入“小李”指定的账户后,雇请刘仕彬到广东向“小李”取海洛因并运送到晋江,再交由杨世清存放、贩卖。2006年8月6日,蒋再次联系“小李”购买海洛因200克,同月8日下午,刘仕彬将海洛因从广东带至晋江交给蒋华全,蒋在吸验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05克。2007年5月,泉州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蒋华全死刑;判处杨世清、刘仕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省法院维持对蒋华全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蒋华全的死刑判决。

  郑武庆雇佣、指使他人贩卖海洛因案

  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郑武庆纠集、雇佣他人从厦门、广东等地购买海洛因带回安溪县城,将海洛因分装成小包装后加价贩卖给安溪县城及周边乡镇的数十名吸毒人员。其中,郑武庆贩卖海洛因740克。2007年2月,泉州中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武庆死刑。2007年7月,省法院维持原判。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郑武庆的死刑判决。

<!--/enp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