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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爱心超市公益捐赠——企业或个人可凭专业发票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佚名 来源:漳州新闻网 时间:2009-03-07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读者何先生致电询问:向爱心超市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否享有相应的税收减免?

  记者从市民政局救灾科获悉,企业或个人向漳州爱心超市进行公益性捐赠,可凭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开具的社会捐赠发票进行相应的税收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指定的中国红十字会等十几个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二十九个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的捐赠,准予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意味着爱心超市主要接收的物品捐赠,均不在抵税范围内。爱心超市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调动企业和群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企业或个人向漳州爱心超市进行公益性捐赠,可凭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开具的社会捐赠发票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的优惠则由税务部门根据产品规格、产品税率来办理。”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人表示。     ⊙记者 郭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