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漳州新闻 > 正文

一手抓住房保障保民生 一手促商品房消费扩内需

作者:佚名 来源:漳州新闻网 时间:2009-02-26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省建设厅相关人士解读《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日报记者 吴宏雄

  

  编者按: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发普通百姓和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这个房地产新政策,有多少民生亮点?对楼市影响又有几何?记者特地走访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从不同角度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亮点一:

  允许多方式加快危旧房改造

  

  《意见》明确了从2009年-2011年,我省将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13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10万户。对“夹心层”家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发展经济租赁房、限价房等解决其住房困难。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减或免收;对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商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改造项目中建经适房和廉租房的,将按配建比例予以相应的政策优惠。

  另外,还将由各地出台标准,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契税;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优惠房价。

  解读  省建设厅相关人士称,《意见》以保民生、促消费、扩内需、保增长为主,通过加大力度,保障廉租房3年内惠及13万户家庭的民生大计,尤为重要的是新政提出了多种方式,解决了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瓶颈,此前的做法一般先由政府收储土地,再出让开发商改造,其改造时间较长、程序也复杂,一些只有两三栋的旧房区,更是很难纳入改造范围,今后就由各地因地制宜,采用不同改造方式和优惠标准,相信全省的棚户区将迎来新一轮的改造潮。可以预期,今后城区的危旧房改造力度将加大。

  

  亮点二:

  鼓励支持普通住房消费

  

  《意见》放宽了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其三个条件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平均交易价1.44倍以下。这比我省此前的“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低于同区段交易价1.38倍”的标准更为放宽。 

  《意见》在国务院“131号文件”的优惠基础上,继续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从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近期省外各城市酝酿推出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在《意见》中亦有体现。《意见》称,将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放宽购买商品房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另外,各地还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情况,适当调高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

  解读 省建设厅相关人士称,《意见》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的住房消费,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规模。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是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降低和免征交易税费,以促进住房消费。如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的适用范围从“个人首次购买”,扩大至“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住房的,契税也从原先的购房款总额1.5%,下调至0.5%征收。将使更多的买改善型二套房的购房者享受到优惠。以100平方米总额为60万元的房源为例,购房户将降低6000元的税费。

  

  亮点三:

  支持开发商应对市场变化

  

  《意见》称,将积极引导开发商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售价,促进销售增长。将优化土地供应,放宽新出让土地地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对2007年1月1日之后出让的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项目开发、竣工期限各地可根据地块规模适当放宽一年。

  《意见》还规定,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地产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后,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

  解读  省建设厅相关人士称,这些政策措施一方面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合理调整商品住房售价;另一方面政府考虑企业实际困难,也采取一些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转载2009年2月25日《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