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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和县市容局、交通管理大队等11个单位经营性店面(50宗标的)租赁权竞租公告

发布人:漳州宸信拍卖有限公司 时间:2017-11-24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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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漳州宸信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00时在平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拍卖大厅面向社会公开招集竞租人:

标的1: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的城西市场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的城西市场16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0.7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3: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8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88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4: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8.2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5: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6: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7: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城西市场11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8: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城西市场14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9: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城西市场15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0: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3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1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1: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4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39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2: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5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1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3: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7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1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4: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5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9.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5: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68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6: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8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2.9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7: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31号店面(仓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07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8: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3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8.97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19: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4.8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0: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2.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1: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2: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4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3: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9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4: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5: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8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

标的26: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6平方米。租赁用途: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27: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1平方米。租赁用途: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28: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2平方米。租赁用途: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29: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4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0: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5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4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1: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6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4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2: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7.1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3: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8.9.10号店面(整体出租)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61.9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4: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文峰文洋交管站店面及场地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5:中共平和县委党校在小溪镇河滨北路2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52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餐饮等有污染或噪音的产业。

标的36: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四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7: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三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8: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五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39: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六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40: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七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41:平和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小溪镇东大街粮食小区与农业局交界的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不得改变店面的原有结构。

标的42:平和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小溪镇东大街中国银行隔壁一间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2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不得改变店面的原有结构。

标的43: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原五交化公司大门通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标的44: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29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8.56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标的45: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一号(门牌2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标的46:三墩林场在崎岭乡桂竹村山湖片区蜜柚园五年期承包经营权,面积约12亩,480株。租赁用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

标的47:平和县食品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213号三号店面三年期承包经营权,建筑面积约18.43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标的48:平和县食品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213号五号店面三年期承包经营权,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标的49:福建省平和县百货公司在小溪镇三角坪大楼原4号店面(一楼店面及二楼场地)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32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

标的50: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小溪镇广电办公大楼一楼四间店面(河滨路151-154号)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3平方米,整体出租。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

有意竞租者在公告发布后方可缴交保证金,并于 2017年 12月11日- 12月12日上午0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前到平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小会议室办理报名手续(竞租会仅限报名者本人进场并对号入座)。各标的的竞租文件及有关资料请于2017年12月12日前自行登陆www.phxzzx.org【平和县行政服务中心--产权交易--招标公告】或http://www.fjph.com.cn/【平和网公告栏】查看、下载。

联系地址: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一号大世界六楼

联系电话、联系人:0596-5218860 吴先生

漳州宸信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

竞 租 须 知

一、出租方: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竞租标的、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加价幅度、租期:

标的1: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的城西市场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25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 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的城西市场16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0.7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6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8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88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8.2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73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5: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36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6: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36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7: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城西市场11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8: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城西市场14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9: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西大路城西市场15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0: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3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15平方米。租赁用途: 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1: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4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39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2: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5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15平方米。租赁用途: 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3: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17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15平方米。租赁用途: 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4: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5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9.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5: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68平方米。租赁用途: 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6: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28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2.9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24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7: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31号店面(仓库) 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07平方米。租赁用途: 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36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8: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建设路市尾市场3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8.97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37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19: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4.8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36000元,加价幅度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0: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2.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26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1: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72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2: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4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2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3: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9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4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4: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288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5:平和县市容管理局在小溪镇蜜柚市场的桥南农贸市场18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1.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农副产品、食品、百货相关的商品,不得经营活禽活畜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6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6: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6平方米。租赁用途: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0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7: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2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1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80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8: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3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2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80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29: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4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0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0: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5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4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0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1: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6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5.4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80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2: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7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7.1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3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3: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小溪镇东风路8.9.10号店面(整体出租)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61.9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25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4:平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文峰文洋交管站店面及场地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租赁用途: 不能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30000元,加价幅度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5:中共平和县委党校在小溪镇河滨北路2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52平方米。租赁用途:不能经营餐饮等有污染或噪音的产业。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76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6: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四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2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0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7: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三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4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85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8: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五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30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39: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六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60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0:平和县育英小学在小溪镇建设街136号十七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租赁用途:只能经营文具、办公用品、布艺书画等,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48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1:平和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小溪镇东大街粮食小区与农业局交界的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不得改变店面的原有结构。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2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2:平和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小溪镇东大街中国银行隔壁一间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2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不得改变店面的原有结构。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0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3: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原五交化公司大门通道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00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4: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29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8.56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80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5: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一号(门牌21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90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6:三墩林场在崎岭乡桂竹村山湖片区蜜柚园五年期承包经营权,面积约12亩,480株。租赁用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等。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02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5年。

标的47:平和县食品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213号三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8.43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45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8:平和县食品公司在小溪镇建设街213号五号店面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1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高危化学品、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16500元,加价幅度为5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49:福建省平和县百货公司在小溪镇三角坪大楼原4号店面(一楼店面及二楼场地)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32平方米。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96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标的50: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小溪镇广电办公大楼一楼四间店面(河滨路151-154号)三年期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03平方米,整体出租。租赁用途:不得经营农药、化肥、易燃、易爆和化学高危产品及违禁品。第一年租金竞价起始价50000元,加价幅度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租期3年。

以上竞租标的以现状为准,清单仅作为参考。

三、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宗。

四、竞租人资质要求:应具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领取有效营业执照的其它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意向竞租人在认可竞价规则,附合招标公告、文件的相关资质等要求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办理报名手续后,即成为该标的竞租人。

六、竞租方式:此次招租竞价采用有保留价增价举牌竞租方式,遵循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在竞租过程中竞租人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举牌要明显,除竞叫价外,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离席,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招租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原承租人可以优先以该最高价承租,如无更高应价,则归原承租人,如有更高应价,而原承租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租人。经应价成交后本公司工作人员收回已成交的号牌,未成交的号牌不可继续下个标的竞价(号牌按报名登记缴纳保证金间数发放),以此类推。

七、看样、报名时间: 2017年12月11日-12月12日上午0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至17:30时。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 0596-5218860。

八、租金支付方式:一年支付一次。签订租赁合同当日,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度租金并同时缴纳承租履约保证金(详见本须知第十五点),以后每年需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年租金额在上一年基础上逐年提高5%。

九、签约时间:竞得人应按委托方要求,于招租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相应标的的《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者,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竞价保证金。

十、签约文本:本招租文件所附的《租赁合同》文本为签约文本范本,委托方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届时具体签订的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合同双方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但不得与招租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十一、竞得人应承担的交易佣金:以租期内每年度应交租金总和为计价基数,收取租赁期租金总价的2%佣金(含平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

十二、经营责任:租赁期间,各标的生产安全责任及生产经营所发生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在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方可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方应当在10日内承担恢复原状义务,恢复期间照常计算租金;如承租方逾期未恢复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帮助恢复,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从承租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费用不足以抵扣的,由承租方另行补足;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须完好无损无偿收归出租方所有。

十三、竞租人在办理缴纳竞租保证金等相关登记手续之前,应当:

1、仔细了解本次竞租标的;竞租人在入场前应对招租标的物全部了解并仔细察看,均以招租标的物的现状进行竞价,不承担瑕疵担保和招租标的真伪责任。

2、仔细阅读本《竞价规则》、《竞租须知》,并遵照执行。

3、仔细阅读本次招租标的的《租赁合同》范本,并接受该合同条款。

十四、竞价保证金缴交与退还:

1、竞价保证金缴交账户:

帐户名称: 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9081 0260 1001 0000 000517

开户银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溪信用社;

2、竞价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2日17:00时

3、竞价保证金的到账时间以竞价保证金款项到达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

4、原则上竞价保证金不允许他人代缴,确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缴的,参加竞标时应同时提交委托代缴保证金函及代缴人、被代缴人身份证明。

5、竞价保证金退还:未竞得人竞租保证金在委托方提供未竞得人保证金确认函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竞得人竞价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十五、承租履约保证金的缴交与退还:竞得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需向出租方一次性缴交承租履约保证金(标准为该标的第一年租金金额的10%)。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的,承租方在交清所有租金及相关费用且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如数退回(不计利息)。

十六、招租会时间、地点:招租会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00时,在平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拍卖大厅举行。所有竞租人均须需提前半个小时到达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凭本行发放的入场券依次进入开标大厅。

十七、联系电话、联系人:0596-5218860 吴先生

漳州宸信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

竞租规则

一、招租会时间:2017年12月13日上午9:00时

二、招租会地点:平和县小溪镇河滨南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交易大厅。

三、竞租人一旦进入竞租会现场,即视为已全面了解本《竞租规则》、《竞租须知》、《租赁合同范本》和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本次竞价采用有保留价增价举牌竞租方式。

五、竞租人参加招租会应携带材料:

1、招租会报名本(含本人签字的《竞租须知》、《竞价规则》)。

2、竞价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若他人代缴的需提供委托代缴证明)

3、竞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参加竞价的,参加者还应持授权委托书)

竞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办理签到手续参加招租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竞租,竞价保证金将按照《竞价须知》第十四条约定退还。

六、招租程序:

1、招租会开始时,竞租人凭《意向竞租申请登记表》进入会场并换取叫号牌和入场券(每个号牌领取一张入场券),该号牌由竞租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竞租人进入拍卖现场,视同认可本公司规定。招租会结束后收回号牌和入场券。

2、竞租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原承租人可以优先以该最高价承租,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原承租人,如有更高应价,而原承租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租人。经应价成交后本公司工作人员收回已成交的号牌,未成交的号牌不可继续下个标的竞价(号牌按报名登记缴纳保证金间数发放),以此类推。

3、竞租成交后,竞得人当场签订《福建省竞租成交确认书》。

七、纪律及责任追究:

1、在竞租过程中竞租人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举牌要明显,除竞叫价外,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离席,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否则委托方有权没收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并取消其竞租资格。

2、竞租人不得干扰现场竞价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竞价资格或承租资格,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竞租人应价后反悔或被确定为竞得人后不履行签约义务的,均视为严重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不退还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委托方有权追究竞租人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保全费等)。委托人除有权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外,还可对招租标的再次招租。标的再次招租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招租中其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并应承担再次招租支出的全部费用。再次招租的价款低于原招租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因竞租标的权属不清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交易双方因履约引起的纠纷,双方自行解决。

九、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委托方有权中止竞租,竞租师有权临时决定采用其它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的竞价方式和交易规则。

十、本次招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竞租公告》、《竞租须知》、《竞租规则》、《租赁合同范本》等文件。

十一、委托方享有对本规则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漳州宸信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

意向竞租人认可签字:

意向竞租标的: 号标的

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福兴投合字(2017) XXX 号

甲方: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

乙方: (承租人)

丙方: (资产委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出租资产情况:

1、资产名称和座落: 平和县XXX

2、资产情况:房屋的建筑结构为XX结构;建筑面积合计XX平方米,间数XX间,层数XX层。

3、上述资产整体出租(或单独出租)。

二、租赁用途:不得经营XXXXX。

三、租赁期限:XX年,即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

四、租金数额、付款办法、交纳日期、承租履约保证金:

1、租金数额:第一年,乙方应向甲方缴交租金人民币(大写):XX元整(¥XX 元),第二年开始至合同期满,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提高5%,即第二年乙方应向甲方缴交租金人民币(大写):XX元整(¥XX元);第三年乙方应向甲方缴交租金人民币(大写):XX元整(¥XX元)。

2、交纳日期:乙方每一年向甲方缴交一次一年度租金。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同时缴纳第一年度租金及本标的物的承租履约保证金,以后每一年需提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租金,即第一年缴交日期XX年XX月XX日,第二年缴交日期XX年XX月XX日,第三年缴交日期XX年XX月XX日。

3、承租履约保证金按公开招租中标价即第一年租金10%计算。在签订本标的物租赁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本标的物承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XXX元整 (¥XXX元),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时,乙方在交清所有租金及相关费用,且交还出租标的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如数无息退回承租履约保证金。

4、租金和承租履约保证金缴交办法:现金存入或转账。收款单位账户名称: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和县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9081 0100 1001 0000 0262 19。租金和承租履约保证金缴交办法若有变动,甲方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通知缴交上述款项。

五、本合同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乙方须清场租赁标的内的乙方物品,并经丙方验收合格后交还丙方,逾期交还的,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租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日租金的两倍加收逾期租金。乙方逾期30日仍未清场的,视为乙方放弃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及丙方有权处分,由此产生的清场费用,甲方及丙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申请有权部门强制执行。

六、房屋租赁期内,甲、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在交付使用前丙方负责出租标的物的检查、维修和加固,并承担出租标的物的安全责任和维护费用。

2、在交付使用前丙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物业费、 水电费、电话费、煤气、闭路电视费、宽带网等有关费用,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

3、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丙方应负责赔偿。

七、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的保管、维修及承担其费用;

2、乙方确实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拆、减、增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并经过甲方、丙方的同意,否则必须承担一切责任。乙方经甲方、丙方书面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乙方应在10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拆除、恢复期间照常计算租金;如乙方逾期未恢复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帮助拆除及恢复,所涉及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从承租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费用不足以抵扣的,由乙方另行补足;乙方经甲方、丙方书面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终止、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偿收归丙方所有,丙方不予补偿。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本出租标的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和生产经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因标的物使用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通信、物业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承租期间,不属标的物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问题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的;

2、乙方任意变更房屋用途或不合理使用的;

3、乙方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拆、减、增加的;

4、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5、乙方逾期30天未缴纳租金的。

九、甲、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丙方双倍返还履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2、未经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由于使用保管不当等过错,造成房屋(包括公共设备)或设备损坏、丢失、应负责修理、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付租金,每天按租金拖欠的部分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未缴清租金,应视乙方自动放弃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甲方无偿收回本标的物,并没收乙方缴交的承租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租金归甲方所有,若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4、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取证费、保全费等。

十一、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需要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交还丙方,甲丙双方对乙方均不做任何损失赔偿;乙方应交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十二、合同期满后,本标的物重新组织竞标。

十三、若合同内容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十四、甲方可通过本合同载明的乙方联系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原约定方式寄送通知的,视同送达成功。若乙方拒收通知的,甲方可将通知张贴于租赁房屋门口,亦视为送达成功。

十五、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议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以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如未自然人,需签字并捺印):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国资委、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福建兴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平和县小溪镇琯溪路252号

联系电话:7039928、7039929

乙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