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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肥料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人: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2-28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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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肥料生产、经营者:

你们好!

为加强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平和县肥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生产、经营行为:

一、在本县辖区内生产经营肥料产品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从事肥料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生产经营下列肥料:

(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肥料;

(二)国家撤销登记的肥料;

(三)假劣肥料;

(四)重金属铊含量高的肥料。

三、肥料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肥料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肥料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肥料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肥料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刊登、播放、设置、张贴肥料违法虚假广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肥料的产品质量责任。

五、肥料供货方应提供重金属铊含量的检测数据。

六、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肥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肥料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其中,对生产销售重金属铊含量高的肥料及肥料供货方未能提供重金属铊含量的检测数据的,县农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将联合约谈肥料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要求其限期退出我县农资市场,拒绝退出的,给予曝光。

请全县各肥料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平和县肥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事肥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建设富美平和、生态平和做出积极贡献!

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 2月6日

附:

具备提供检测肥料中重金属铊含量服务的检验机构名单(部分)

1、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联系人:张娴 电话:0592-6190538

检验机构所在地:厦门市

2、青岛程诚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琦 电话:0532-68012225

检验机构所在地:青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