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
平政文〔2016〕57号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区域措施。原《通告》(平政文<2015>160号)同时作废。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
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包括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邮政车、运钞车、工程救险车、道路作业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无环保标志机动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标志或标志已过期的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平和县限行区域为县城东起平和县妇幼保健院路口至平和大桥(含),西至西环路(不含),南起文昌路(平和大桥桥头至西环路口)(含),北至北环路(西环路口至平和县妇幼保健院路口)(含),四条道路围成的区域以内所有的道路。
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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