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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的通知

发布人:平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时间:2016-04-01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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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我市今年第1号森林防火“禁火令”。“禁火令”明确指出,4月1日至4月4日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进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禁火令”要求,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严禁进行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严禁进行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他生活用火;严禁进行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大群众应移风易俗,摒弃扫墓放鞭炮等行为,树立文明祭扫新风。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灭火,并拨打5232796或12119报警,以便有关部门组织扑救。

平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