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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科联关于举办“法治建设”科普挂图征集大赛的通知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15-08-14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各市、县(区)社科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高校社科联: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广泛宣传《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我们拟在普及宣传周期间推出“福建省‘法治建设’科普挂图展”。为配合做好本次科普挂图展,决定举办“福建省‘法治建设’科普挂图征集大赛”,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法治建设”科普挂图。请各单位积极做好本地区科普挂图征集活动的组织动员,特别是要与当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团委和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学生会、学术社团加强沟通联系,寻求支持与合作,保证本次科普挂图征集活动圆满成功。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对象:主要面向高校美术类、设计类师生和社会美术设计、文化创意机构以及美术设计爱好者。

二、设计内容

能够全面反映我国我省法治建设历程、党和政府推进法治建设思想方略、重大法治事件、公民学法守法先进典型及违法犯罪反面教材、反腐倡廉建设、《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方面内容的原创科普挂图。

三、作品要求

1.图片应抓住我国我省法治建设的整体或部分特点,主题突出,导向正确,给人以启发深思,富有教育意义;

2.图片应当充分反映、生动表现、直观表达《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这一福建省社会科学领域首部立法的重大意义和法律条文的内容;

3.图片整体构图设计应活泼、简洁、大方、形象、生动,可配合简洁的文字说明;

4.图片表现形式不限;

5.提交设计作品的纸质稿和电子稿(注明CMYK色值,电子版须在600dpi以上,用TIFF、PS或JPG格式),并附上作品设计创意说明(100字以内);

6.所作参赛作品均须提交纸质作品原创声明(见附件)。

四、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

五、提交方式

1.电子版发送邮箱:juan2935@163.com。

2.纸质作品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兴路83号省社科联科普部,邮编:350025 ,电话:0591-83782948(信封左下角注明“科普挂图征稿”)

3.参赛图片请注明组织单位、作者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六、奖项设置

本次大赛设一等奖1名(奖金3000元人民币)、二等奖3名(奖金2000元人民币)、三等奖6名(奖金1000元人民币),并发给获奖证书。在2015年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获奖作品将制成大幅挂图在全省各地展出。

七、评审方式

省社科联对所有参赛作品组织专家评选,评选结果将在八闽社会科学普及网(www.skpj.org.cn)上公布。

八、其他说明

1.参赛者每人提交一套5-10张完整作品;

2.所有获奖作品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归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应征作品的标志图案和相关内容等不得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其他文本构成侵权。征集作品涉及抄袭等侵权行为均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后果,与征集单位无关;

4.来稿一律不退,如作者有特殊要求,请在来稿中说明;

5.本次大赛由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作品原创性声明。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5年8月4日

 

附件1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制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联系、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

第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从社会实际和公众需求出发,采取举办讲坛、讲座、咨询、展览、文艺演出,出版书刊、电子和音像制品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文化馆(站)、集市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开设社会科学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社会科学知识专题讲座。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支持和保障从事社会科学教学、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从事社会科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应当充分发挥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和公益广告,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和扶持新闻出版、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机构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制作和发行放映。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内部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情况,申报并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支持依法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社会科学普及投入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设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科学普及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和完善本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本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团体、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以及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作品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福建省“法治建设”科普挂图设计,是本人(及队友)独立进行设计的成果。本作品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设计的作品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外观专利等)。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